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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发布《三峡大学自然科学类重点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0-12-01 浏览次数:

    校属各单位:

    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将《三峡大学自然科学类重点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三峡大学自然科学类重点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

                            三峡大学  

                                                                       2020年11月30日


    三峡大学自然科学类

    重点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国家级、省部级科研平台(自然科学类)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推动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激发科研平台的创新引领作用,根据国家和相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平台是指由政府部门批准依托我校建设的国家级、教育部和其他省(部)级科研平台(自然科学类),包括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协同创新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创新引智基地、产业技术研究院等。

    第三条 国家级、教育部和其他省(部)级科研平台是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技发展的重要平台,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凝聚并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重要基地。在高质量人才培养、承担国家与地方重大科研项目、凝练学科方向、科研团队建设和提高科研水平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第四条 科研平台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地方或行业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战略发展目标,面向科技前沿,创作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学术环境,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国家安全重大科技问题和关键技术,开展创新性研究,培育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培养创新型人才,为相关技术领域和行业提供技术支撑和技术储备。

    第五条 科研平台是由相关学院建设、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资源分配实行计划单列,设备台账和财务账户单列,由学院负责业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科研平台接受上级部门和学校的检查、评估、考核和验收,优胜劣汰、动态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科研平台建设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宏观管理与指导下的学校、学院和平台三级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作为科研平台依托单位,负责平台建设的统筹管理和组织协调。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科技学科建设校领导任副组长、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科学技术处、研究生院、人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财务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校园规划与建设处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科研平台建设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在科学技术处。

    (一)协调解决学校科研平台在建设运行过程中的资源配置、人才培养、人员聘用、资金配套与管理、基础设施条件建设与后勤保障、国际交流与合作等重大问题;

    (二)审议科研平台建设规划、培育方案等,实行年度例会制,可根据需要临时召集召开相关会议。

    第九条 科学技术处是学校科研平台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平台主管部门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并负责与平台主管部门的联系与沟通,指导科研平台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相关政策实施运行和管理,依据平台管理部门要求负责遴选、聘任平台领导班子成员及学术委员会成员。

    (二)主要负责组织制定全校科研平台的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组织科研平台建设项目的培育、申报、评审、考核与评估;

    (三)负责组织协调平台建设、运行经费的预算管理。

    (四)负责整合及协调管理资源,就与科研平台有关的人事、资金、设备等事项与校内各职能部门进行协调,建立科研平台资源保障的协作机制和操作程序。

    第十条 所属学院是科研平台日常运行和管理的责任单位。学院院长是学院各科研平台建设的第一责任人,积极主动支持科研平台负责人独立开展建设管理工作,并指派分管科研平台的院领导,具体负责科研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的落实。学院须将科研平台列入本单位的学科建设,统筹规划与建设,在经费、人员、场地、设备等方面予以全面支持。同时每年根据科研平台科研任务完成情况,给予科研绩效激励,积极创造条件安排科研人员进入科研平台从事工作。有条件的学院可实行科研平台科研人员“双聘双考”。

    学院要设立院长任主任委员的院级建设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学院各科研平台在建设运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审议学院各科研平台建设规划、培育方案等。学院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出台的有关科研平台管理办法,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平台建设方案制定、实施和日常管理。将科研平台建设纳入学院学科建设的总体规划,科研平台的建设纳入相关学科建设规划实施。

    (二)结合学校及本单位发展规划及学科发展方向,确定科研平台研究方向、内容、任务、绩效目标和建设计划。

    (三)落实平台主任推荐,报学校审核,落实科研平台各类研究人员和管理人员,并报学校备案。

    (四)加强科研平台建设的人才培养,落实科研平台研究生培养指标,积极支持本科生在科研平台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五)负责研究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与分配工作,并将科研平台管理人员的工作量纳入学院年终考核。对条件成熟的学院,鼓励将研究人员的科研工作量在科研平台内考核。

    (六)督促科研平台做好检查、考核、验收、评估、成果管理归档与学术道德建设等工作;监督平台运行经费专款专用。

    (七)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科研平台管理细则,落实人员管理和平台建设运行等。支持平台按实验功能单独设立资产台账和资金账户,由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科研平台的主要职责

    (一)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制定健全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保证科研平台的正常运行。

    (二)积极组织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尤其是国家级、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的申报和实施。

    (三)加强科研平台知识产权的质量意识和价值导向,促进科技成果高水平创造和高效率转化,推动平台、产业、人才等要素融合发展,提升科研平台双服务水平。

    (四)积极组织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的申报,引入激励机制,引导科研平台研究人员开展创新性研究工作。

    (五)凝练研究方向,汇聚科研队伍,培养和引进优秀人才,依托所在学科建设具有创新意识和团队精神、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和学术梯队,形成学科特色。

    (六)主动参与国家和部门的科研规划,承担与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本行业密切相关的重大应用型科技项目。

    (七)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主办或承办国际和国内重要学术会议,扩大学校在国内外的学术影响力。

    (八)完成年度计划、年度报告和工作总结,以及开放基金的管理,接受国家、部门和学校对科研平台的考核、检查和评估。

    第三章 建设、运行与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科研平台应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各项管理规定,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每年年终必须认真进行工作总结,应按规定分别向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科研平台实行所属学院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平台负责人(主任)是具体实施建设和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平台发展规划、建设任务书和年度建设计划,凝练学术研究和技术发展方向。

    (二)组织落实建设计划任务书的各项指标,包括科学研究、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开放交流、实验条件建设等。

    (三)组织编制年度工作报告、验收报告、自评报告等。

    (四)按照主管部门有关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的规定进行建设,组织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做好内部基础管理工作,建立科研项目、成果、开放、人员、物资、经费、安全等完备的档案材料,及时向学校提供科研平台运行状况的相关信息。

    (五)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审批日常支出。

    (六)负责落实科研平台的研究人员和管理人员工作量安排、业绩考核等。

    (七)负责科研平台对外交流与合作,扩大学术影响力。

    科研平台根据需要可设立副主任(常务)1-3名,设立专(兼)职秘书1名,协助科研平台主任处理科研平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科研平台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设立独立的学术(或技术)委员会,学术(或技术)委员会是科研平台的学术指导机构,其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审议和指导建设规划及目标、任务等。

    (二)负责审议和决定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术方面的重大事宜等。

    (三)负责审定开放基金课题,监督检查课题进展情况;进行成果内部评审等。

    (四)学术(或技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作好完整详细的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科研平台实行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或科研助理)相结合的动态人事管理制度,固定科研人员应达到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规模,以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为主,在所依属学院领导下由科研平台主任公开聘任。流动科研人员(或科研助理)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和承担课题的实际情况自主聘任,受聘人员经科研平台主任核准聘任后进入实验室工作,其相关待遇由相应课题组承担。

    第十六条 科研平台固定人员享有原有正常待遇,增加平台业绩绩效,平台业绩绩效根据平台任务完成情况单独核算。

    为鼓励科研人员积极参与科研平台建设,平台业绩绩效依据人员完成科技预算分值上浮20%和平台年终考核奖励统筹到平台,进行综合分配。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类科研平台,应严格执行对外开放共享。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设立开放课题的,需要制定好相关的开放基金管理办法,本着“开放、流动、合作、竞争”的运行机制,对国内外、校内外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研究人员实行全方位开放,按要求设立开放课题。

    第十八条 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聚焦科学前沿和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组织承担国家各级各类重大科研任务。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吸引国内外企业、政府、个人向平台捐赠仪器设备和建设资金。

    第十九条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在科研平台完成的专著、论文、研究报告等研究成果应署科研平台名称,知识产权归三峡大学所有,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加强信息化工作,建立独立的网站和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并保证运行良好。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仪器设备要相对集中,设专账统一管理。要注重对数据、资料、成果的统计、保存和及时归档;要加大对外开放的力度,提高仪器和设备的使用强度,坚持对外实行设备资源开放、研究项目开放、学术交流开放、人才使用开放,鼓励校外优秀科技人员带项目、带经费来科研平台开展研究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不允许以科研平台的名义从事或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第二十三条 在建设期内,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根据计划任务书组织建设,及时提交阶段工作报告,进行建设情况总结;在验收通过后的正式运行期,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检查评估。

    第二十四条 所属学院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结合科研平台具体特点,进一步制定管理细则,以确保建设目标的实现,确保运行开放正常。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平台经费包括建设经费、运行经费和业绩绩效,建设经费包括上级申请的各类建设经费、学校用于平台建设的投入和实验室自筹的建设经费,主要用于仪器设备的购置和更新改造,对办公及科研环境进行升级,对实验室进行改扩建等费用;运行费是指维持科研平台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气燃料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接待费、日常维修费、公共试剂和耗材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和开发基金等;业绩绩效是用于鼓励科研人员参与科研平台建设产出的科研业绩,发放的人员经费。

    学科建设处于建设期的科研平台经费使用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或者建设合同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科研平台建设费和运行费的使用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没有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平台运行费,由学校筹集财政费用,原则上按国家级、教育部、省(部)重点实验室类、其他类等分类,根据上年度的绩效完成情况下拨,具体额度根据学校预算指标执行。

    第二十七条 资金要求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挤占。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科研平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八条 国家级、省部级科研平台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考核,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年度运行工作报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定(周)期评估。

    通过上级主管部门验收或评估为优秀的科研平台,国家级科研平台给予5万元奖励,教育部科研平台给予3万元奖励,其他省部级科研平台给予2万元奖励;验收或评估为良好/合格的科研平台,国家级平台给予2万元奖励,教育部科研平台、其他省部级科研平台给予1万元奖励,作为人员经费划拨平台分配。

    第二十九条 学校科学技术处负责组织对科研平台的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的内容:

    (一)科研平台建设规划目标明确,规划与学校确定的建设项目匹配,并有稳定的研究方向,每个方向须有一批高职称和高学位研究人员组成的学术队伍,学术骨干稳定。

    (二)有支撑科研平台建设方向发展的在研项目和研究经费,尤其是国家级、省部级纵向科研项目。

    (三)有一批高水平的学术成果(论文,发明专利,成果转化,省部级及以上奖励,上报主管部门并得到认可的系统监测数据等)。

    (四)积极开展学术交流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五)科研平台基础条件好,建设保障措施落实,运行正常。

    (六) 按时完成科研平台各项建设工作,达到建设计划任务书的要求。

    第三十条 学校对科研平台建设工作进行年终考核,具体要求:

    (一)每年年底,由科研平台建设单位填写《三峡大学科研平台年度考核报告》及证明材料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包括固定人员的调配和年度绩效目标),科学技术处将对其认真核查和组织专家考核。

    (二)科研平台建设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三)考核报告填写内容和上报材料必须属实,如有虚报,将作为不合格处理。

    (四)无故未按时提交考核报告的科研平台,视为放弃考核,将作为不合格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科研平台建设工作进行年终考核的结果及其奖惩办法:

    (一)学校认真核查和考核后,将向全校公布考核结果。

    (二)根据考核结果,给予一定的绩效奖励,作为人员经费划拨平台分配;同时也作为科研平台运行经费的划拨参考。

    (三)对年终考核不合格的科研平台,学校对其进行警告;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科研平台,对其进行“黄牌”警告,并进行整改,同时减少其科研平台的经费投入50%;对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的学科平台,将终止其科研平台的经费投入,同时取消其科研平台的建设。

    第三十二条 为鼓励各平台申报高一层次的平台建设,由学院提出建设方案并进行配套建设,所依托平台可适当提高运行费;并鼓励学院每年推荐1个以建成省部级平台为目标的政府部门批准的其他级别科研平台和校级科研平台,根据建设申请拨付一定运行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内容或与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相冲突的,以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峡大学自然科学类国家级、省部级科研平台,以建成省部级平台为目标的政府部门批准的其他级别的自然科学类科研平台和三峡大学建设的校级自然科学类科研平台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三峡大学重点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三峡大科〔2007〕43号)中涉及的自然科学类平台内容一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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